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美丽中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对“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90%”目标任务,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基本建立法规标准体系,颁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发布污染地块等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制订系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与指南。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我国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家底。不断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1万余家,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积极落实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措施。建立用地准入管理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各省(区、市)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设运行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意见》确定的目标指标,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是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治。《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要坚持系统观念,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面排查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镉等污染物排放,鼓励提标改造。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省份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在湖南等地区,建立大气重金属沉降监测网,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抽测机制等。实施100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开展在产企业防渗漏、重金属减排等提标改造和历史遗留废渣整治等。
二是深入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意见》明确,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要加强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依据相关标准指南,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针对优先保护类耕地,要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针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指导相关省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持续推进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选择100个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
三是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落实《意见》要求,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有效保障安全利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从规划源头防止重度污染地块威胁人居环境安全。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防治二次污染。
转自:生态环境部
作者:钟斌系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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